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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一女子从宿舍床上摔下骨折起诉单位索赔15万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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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一女子从宿舍床上摔下骨折


    起诉单位索赔15万


原标题:职工从宿舍床上摔下骨折


    起诉单位索赔15万


    法制晚报讯


    (唐宁)


    53岁河北籍女职工刘某在员工宿舍休息时从上层床铺摔下,导致颅骨骨折。刘某遂将单位告上法庭,索赔15.87万元。上午,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,被告认为刘某并非在工作过程中受伤,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。


    今日庭审,原告刘女士本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席,被告单位委托该公司财物经理赵女士及代理律师应诉。


    2014年6月11日早晨,北京西城区金融街附近某公司的53岁河北籍女职工刘某在单位员工宿舍起床时,因其脚踩的板凳突然翻倒,刘某从上层床铺重重摔下,导致颅骨骨折、蛛膜下腔出血,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。


    随后,刘女士将单位告上了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某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鉴定费、营养费等共计15.87万元。


    被告辩称,原告刘女士是我单位职工,在我单位工作已经2年多,从事刷碗工作,工资每月2100元,通过工资卡的形式发放。


    其单位为所有职工提供住宿,刘某可以自行选择住宿舍或不住宿舍。其在入职两年多的时间内,刘某一直在宿舍内居住,且其住在上铺并非单位强制安排的。


    原告从未向单位提出过不能住上铺的要求。被告称,单位提供的床铺非常安全,有上下扶手、扶梯及坐凳,都非常安全。


    单位在得知刘某受伤后,第一时间打120将其送医治疗。因为原告的家庭条件不是很好,单位也组织员工为原告捐款。此外,该单位一般自上午10点半才开始工作。


    原告是自己受伤,不是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地点而且也不是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受伤,而是因为其自己下床不小心导致的人身伤害。被告称,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该由其自己承担相应责任,单位没有过错。


    因此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,并表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
    此外,被告称,另外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计算有误,关于误工费,我们有给原告发放住院期间13日的工资。


    对此,刘某称,受伤后,我就再没收到过工资,单位组织员工募捐了7000多元,单位的大堂经理以个人名义给了1000多元慰问费。截至发稿时,庭审仍在继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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